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现场考察、专家委员会评审、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工作指导小组会议研讨等程序,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基金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和第十九条规定,拟资助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提报《深圳市坪山区 138 工业区废弃废水站危险废物清理处置项目》,资助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佰陆拾柒万柒仟捌佰元整(¥3,677,800.00 元),现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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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2024 年 4 月 22 日-2024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