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规动态
(一)民政部出台《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
2025年2月19日,民政部正式发布《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非法社会组织的界定、执法程序及协作机制进行全面规范。该《办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0年发布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网)
【解读】
近年来,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愈发隐蔽,发现难、取证难、违法成本低等问题突出,部分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换个形式又继续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随着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对强化打击整治的法制保障提出了新要求,在此背景下,原《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打击非法社会组织的需求,《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应运而生。
《办法》共二十三条,在多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与规范,具有重要的合规意义,具体如下:
一是精准界定打击对象,避免“误伤”合法组织。《办法》将“非法民间组织”变更为“非法社会组织”,表述更为准确。《办法》也明确了,具有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等三类情形之一的组织属于非法社会组织,明确将街道/乡镇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如老年文艺队、志愿者组织)及依法无需登记的组织排除在外,避免执法扩大化。
二是厘清执法责任分工,提升治理效能。《办法》明确监管责任,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取缔工作,上级机关在必要时可直接介入;同时,对需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未依法取得的组织,明确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厘清职责分工。
三是规范执法程序,保障执法公正性。《办法》细化了取缔决定作出程序,增加法制审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内容,调整优化取缔程序,提升取缔规范化水平。同时规定了衔接条款,在取缔非法社会组织过程中涉及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是柔性执法与刚性惩治结合。《办法》规定,并非所有的非法社会组织都必须作出取缔处理,对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劝诫、教育后主动及时解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这为劝散等执法方式留下实施空间。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社会组织治理从“专项行动”转向“长效法治”,通过精准打击非法行为、保护合法组织权益,进一步净化社会组织生态。慈善组织需以《办法》为指引,强化合规内控机制,尤其在与其他组织合作时需提高警惕、做好对合作方资质的审查工作,同时主动参与社会监督,共同维护行业公信力。
(二)民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2025年2月19日,民政部与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对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进行系统性规范。《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对已备案的慈善信托设置2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需完全符合新规要求。(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网)
【解读】
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在第六十一条新增规定,要求制定慈善信托的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慈善法,应对实践中慈善信托存在的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管理费用超支等问题,进一步强化慈善信托的公益属性,民政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规定》。《规定》共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支出标准分级管理。对于资金信托,规定按上年末净资产规模分四档设定最低支出比例(3%-6%),允许使用前三年净资产平均数替代上年数据,以降低短期波动影响;对于股权、不动产等非资金信托,规定以其产生的分红、租金等扣除必要税费后的资金总收入为基准,要求年度支出不低于资金总收入的70%,以避免资产长期闲置;对于混合信托,则规定资金与非资金财产需分别核算,适用对应标准,确保合规精细化。
二是控制管理费用。《规定》分档限制管理费用比例(1%-3%),并明确费用范围(如受托人报酬、保管费、中介服务费等),避免隐性成本。年度管理费用低于1万元可豁免比例限制,以减轻小型信托合规负担。
三是明确管理要求,加强监管。《规定》从财务规范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加强管理,要求慈善信托文件载明支出及管理费用比例或者数额,并须将其作为年度报告的内容向民政部门备案并公开,民政部门与金融监管局则按职责分工监管,重点核查资金流向及信息公开真实性。
慈善信托是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途径。《规定》通过量化标准、分级管理和严格监管,推动慈善信托从“粗放管理”向“精细化运作”转型。因此,对于慈善信托,慈善组织一方面可积极探索、释放其潜力,保障慈善资金的高效使用,另一方面也要严格遵循《规定》,确保合规开展慈善信托。
二、监管动态
(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报送社会组织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通知
2025年2月6日,深圳市民政局发布《报送社会组织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2024年12月31日前(含当天)在深圳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市级社会组织、省民政厅委托深圳管理的22家基金会,于2025年5月31日前,通过“深圳市社会组织工作平台”向市民政局报送2024年度工作报告。(来源:深圳市民政局官网)
【解读】
关于年度工作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均对社会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义务作出要求。此次年报工作便是对上述法律的具体落实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同时,《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将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因此,社会组织尤其是慈善组织,须严格遵循时间节点与程序规范,按要求履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报告与公开等义务,借助专业审计与法律支持规避风险,以维护公信力并确保合规运营。
三、实务动态
(一)民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
2025年2月6日,民政部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民办函〔2025〕7号)。通知明确了,申报单位正式上报前应当与《2025年民政标准立项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民政部相关司(局)和部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沟通,并于3月15日之前报相关司(局)和标委会。(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网)
【解读】
为加快民政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研制工作,推动民政业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民政部开展2025年度民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申报工作,并发布相关通知。通知明确了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以及申报程序。其中,重点需要关注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2025年度民政标准立项仅面向以下三类标准:隶属民政业务职能范围,已有标准研究草案但尚未纳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立项的;拟将已实施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老旧标准拟修订、废止的,且拟申报项目不得与已发布或者已立项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或者雷同。可见,要申报民政标准,需要有一定的基础。
二是申报工作须按照《指南》有关要求,对照相关民政领域标准体系框架确定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指南》中明确了若干立项重点,其中就慈善事业,强调的立项重点包括慈善基本术语,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服务等方面标准,以及慈善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慈善组织内部治理、项目和行业自律、慈善岗位等方面标准。
三是关于民政标准项目分类,主要分为民政推荐性行业标准项目、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申报单位拟申报的,应开展标准立项调查研究,科学提出立项需求,与民政部相关司(局)和部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沟通,并认真填写项目建议书。
尽管目前慈善领域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但实践中仍存在“灰色地带”、慈善行业在组织规范性管理方面亟需指导与引领。因此,推动慈善行业各项标准的出台是建设慈善组织公信力、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在此,鼓励各慈善组织持续关注相关标准立项通知,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共同参与慈善领域的标准化建设工作,为优化慈善行业生态环境、提升行业的公信力做出贡献。
(二)市民政局2025年工作要点
2025年3月6日,深圳市民政局发布《市民政局2025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其中明确提出“突出潜能挖掘,凝聚更多慈善力量服务民生事业发展”以及“突出服务大局,更好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方向,并计划针对慈善组织的制度建设、法治化标准化建设、管理优化等方面推出系列举措(来源:深圳市民政局官网)
【解读】
就《工作要点》中涉及慈善组织法治与建设的内容,慈善组织须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法治化与标准化建设。《工作要点》强调,将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加快推动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推动出台相关工作指引,依法督导慈善组织、慈善信托项目备案工作;持续强化民政标准宣贯应用,推动标准体系建设向重点业务领域覆盖,研制《深圳市公益慈善标准体系》。
二是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工作要点》提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异常名录、年度报告等监管工作;不断完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
总体而言,深圳市民政局《工作要点》中的内容,为慈善组织的发展指明了清晰方向。各慈善组织应紧跟政策导向,主动适应法治化与标准化建设要求,积极配合监管工作,借助信用体系与等级评估的优化完善,不断提升自身的合规运营水平与社会公信力。在这一过程中,慈善组织不仅能够更好地践行公益使命,为深圳市民生事业添砖加瓦,还能在规范有序的环境中实现可持续发展,推动深圳慈善事业迈向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