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规动态
(一)民政部关于印发《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办法》的通知
经查民政部官网12月公布的“民政部文告(2024年11月)”,2024年11月18日,民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依法加强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维护困境儿童个人合法权益。(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网)
【解读】
就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上,目前还存在信息保护意识不强、专业性不足、规范性不够等问题,不慎或者故意披露泄露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事件还时有发生。因此,为规范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使用,保护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现出台《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办法》。
该《办法》的保护对象为“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其中,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而“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则是指以纸质、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困境儿童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本次出台的《办法》共18条,不分章,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各方处理困境儿童个人信息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二是规定了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处理、保护困境儿童个人信息的相关职责;三是规范了处理困境儿童个人信息时应当取得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如困境儿童年满十四周岁,则应当依法取得困境儿童同意,并以明确方式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四是明确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困境儿童标签化,利用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博眼球、赚流量或者利用困境儿童个人信息进行募捐、直播带货等。
因此,各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涉及困境儿童的,应当注意困境儿童的个人信息保护,建议最好进行匿名化处理。如无法进行匿名化处理,需涉及困境儿童特定身份的,则建议严格遵循《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办法》,对相关信息处理工作应当限于开展活动所必需的最小限度和范围,并做好事先告知、征得相关方同意以及相应的信息保护工作。
(二)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4年12月2日,民政部发布关于《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网)
【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年检工作,贯彻落实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有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民政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起草制定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作为部门规章发布。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22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立法目的、年检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其中,为减轻成立初期社会团体的负担,《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登记成立不满3个月的社会团体,可以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二是明确了年检的内容、程序、年检材料和年检方式,从而整体规范了年检材料准备、接收和审查阶段的工作。
三是规范了年检结论和相应情形。《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包括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类别,并明确将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年度工作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以及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组织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这三种情形作为一票否决情形。如出现上述情形,则年检结论将确定为“不合格”。
四是引入了年检结论调整机制,并增加结合年检结论的后续分类监管以及信用管理等监督管理措施,强化年检结论应用。《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最近两个年检年度内存在违法情形且需要调整年检结论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按程序对相应年度年检结论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三)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决定废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2024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3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网)
【解读】
现已废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曾对在银行和其他
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收支和使用现金等作出规定,要求各开户单位均须依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并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鉴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已废止,此处为各慈善组织作出提示,如组织的财务制度引用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须及时修订、调整。
(四)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4年12月24日,民政部发布关于《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3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解读】
《基金会管理条例》自2004年颁布起至今已有20年,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指示以及《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规定,回应现实中基金会出现的发起人特别是负责人责任缺失、内部治理结构不够健全、公益活动不规范、退出渠道不通畅、信息公开不到位等问题,《征求意见稿》立足慈善法新修改的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实践发展需要,对内容作了修改和细化。
《征求意见稿》共9章94条。其中,新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对基金会提出了党建工作的要求。《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要求基金会申请设立时应当提交建立党组织工作方案,且应当在章程中载明党建工作要求事项。
二是强化了基金会发起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基金会发起人和负责人的任职要求以及不得作为发起人、负责人的情形,明确了基金会发起人在基金会筹备过程中的责任,并规定了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以及离任财务审计制度。
三是完善了基金会的登记体制。《征求意见稿》完善了基金会登记的条件、流程及所需材料,提高了基金会的设立门槛,提高最低注册资金要求,同时新增规定,基金会年末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法定标准将面临行政处罚。
四是规范了基金会的组织机构、财产管理和使用准则。《征求意见稿》强化了理事会的责任及监事会的作用,对基金会理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执行机构职权以及监事或者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予以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基金会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决策回避制度、关联交易公开等规定,并细化了基金会财产支出、增值保值等财产使用规则,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
五是健全了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征求意见稿》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为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设立专章,对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义务予以明确。
六是加强了对基金会的事中事后监督。《征求意见稿》分别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及可以采取的措施,建立并完善了行政司法监管、社会公众监督、社会组织自律、社会组织党建保障“四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
另外,《征求意见稿》亦完善了基金会的登记体制以及信息公开要求,并明确了支持基金会发展的相关措施,强化了政府层面的保障工作。
修订《基金会管理条例》是完善慈善法规制度、实现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必然要求。目前,《基金会管理条例》仅为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故建议各基金会充分研读该《征求意见稿》,并积极向民政部反馈意见,让《基金会管理条例》在保障基金会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上充分发挥作用。
(五)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授权国务院可就公益事业捐赠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其中新增关于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的增值税规定。(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解读】
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立法的完成无疑是
我国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方面的重大进展。此次通过的《增值税法》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取代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法》共6章38条,总体上仍按税制平移思路,吸纳了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仅对其中部分具体规定加以调整,以实现税制总体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其中调整的部分主要涉及规范立法授权、完善税收优惠相关规定、与关税法等有关法律进行衔接等方面。
而就本次出台的《增值税法》,对慈善组织而言,重点须关注《增值税法》新增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即国务院可对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各慈善组织后续可关注国务院针对公益事业捐赠制定的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
二、监管动态
(一)民政部部署开展慈善组织检查和执法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支持发展慈善事业的决策部署和新修改的慈善法,以规范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2024年12月19日,民政部印发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加强慈善组织检查和执法工作。(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解读】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对慈善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入检查,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此次行动,各地民政部门将重点检查三大部分,一是慈善财产的募集、使用与管理情况,二是慈善项目开展情况,三是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情况。同时,民政部门将同步对与慈善组织关联、涉嫌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有关社会组织以及以开展公益活动为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延伸检查。如有发现,民政部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加强行刑衔接,从而严厉整治假借慈善、公益等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从事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对其形成有力震慑。
此次行动释放了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监管信号。对此,各慈善组织务必警醒,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坐等问题暴露才追悔莫及。各慈善组织要主动出击,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时刻审视自身运作,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合规管理体系,搭建风险防范的常态化机制,确保每一笔善款来源透明、去向清晰,每一个项目扎实落地、惠及民众,从源头上杜绝隐患,为慈善事业的健康蓬勃发展贡献力量。
(二)深圳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开展社会组织节庆展会论坛活动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根据民政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5部门关于持续精简规范节庆展会论坛活动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组织举办节庆展会论坛活动,促进我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深圳市民政局决定开展节庆展会论坛活动自查自纠工作,并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有关事项通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解读】
该通知明确了此次自查自纠工作的对象与内容,要求在深圳市各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单位自2023年以来举办的各类节庆展会论坛活动进行全面自查。
此次自查工作重点注意检查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在履行相关报批报备手续上,社会组织举办各类节庆展会论坛活动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报备手续;二是在活动主题和内容上,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三是在活动名称上,是否随意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高峰论坛”“峰会”等字样;四是在经费来源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有无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或收取不合理费用;五是在宣传上,对出席论坛活动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及展会活动的参展商是否如实宣传,有无误导公众。
尽管此次自查自纠工作开展对象仅限于在深圳市各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但对其他社会组织亦有借鉴意义。各慈善组织须健全内部审批流程,自觉做到规范开展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在举办各类节庆展会论坛活动的过程中须注意履行相关报批报备手续,并注意合规设计活动名称以及活动主题和内容,合规进行费用收取及宣传等行为。
(三)民政部公布非法社会组织典型案例——“中国慈善联合会北海慈善服务站”案
自2024年初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民政部督促指导各地民政部门积极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行动,并持续巩固拓展打击整治成果。近日,民政部在打击整治工作的成果中,选取地方民政部门依法查处的10起非法社会组织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其中一起为“中国慈善联合会北海慈善服务站”案。(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解读】
据公布的案例显示,“中国慈善联合会北海慈善服务站”系未经登记的非法社会组织。该非法社会组织冒用合法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中国慈善联合会名义,擅自以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命名、对外开展活动,并打着“支持国家计划”“领取补贴”“投资项目”等旗号,大肆宣扬虚假投资理财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导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投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同时从社会组织管理的角度上,该非法社会组织亦违背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故广西北海市民政局依法对其予以取缔。
这一案例对慈善组织具有较大的警示意义。对慈善组织而言,一方面是要做好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与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做好慈善普法工作,提醒广大群众:一是在与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或参与其活动时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核实相关组织的身份,如发现该组织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可以向所在地民政部门举报;二是要增强法律意识,正确认识慈善捐赠行为,慈善捐赠是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是自愿无偿的行为,并没有利益回报。
三、实务动态
(一)民政部关于指定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公告
2024年12月25日,民政部在官网发布公告,公布了三家民政部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具体名单如下:
平台名称 | 运营主体 |
水滴筹 | 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 |
轻松筹 | 北京众意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暖心惠民 | 北京暖心惠民科技有限公司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该条法律的指导下,民政部按照“自愿申请、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开展了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遴选工作。
上述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经民政部指定后,应严格遵循《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在名单公布后的六十日内为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捐助人提供服务。而其他未经指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则均不得以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从事求助信息发布和捐助资金归集、管理、拨付等个人求助网络服务,且任何平台的运营主体亦不得开设个人求助的捐助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二)中国慈善联合会发起关于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倡议
为更好贯彻落实慈善法,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2024年12月28日,中国慈善联合会面向全体会员、广大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各界人士,发起《关于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倡议》。(来源:中国慈善联合会公众号)
【解读】
在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行业自律不仅关乎每个慈善组织的运营,更是整个慈善生态系统面临的重要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慈善联合会会长张春生在以“中国慈善行业面临的形势与任务”为题的主旨演讲中强调,要进一步加强慈善行业建设,加快形成“全国一盘棋”格局,慈善行业要重点在行业基础建设、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自律、整合慈善力量、培育支持慈善创新等方面履职尽责。
此次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行业自律倡议便是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力量、强化行业自治之举。其倡议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一是加强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依法行善,三是发展惠民慈善,四是建设阳光慈善,五是强化行业自治。
各慈善组织应积极响应该自律倡议,自觉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携手构建慈善行业合规治善的良好生态。
(三)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行业监督委员会主任叶正猛 谈慈善组织首席合规专员的使命担当
自2024年7月起,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牵头在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会员单位中试行“首席合规专员”制度。截至2024年12月,浙江省首批100位慈善组织的专兼职首席合规专员已经按规定程序产生,并经过了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举办的“全省慈善行业自律暨首席合规专员培训班”专门培训,“走马上任”。关于首席合规专员的设立,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行业监督委员会主任叶正猛发表讲话,明确了首席合规专员的重要使命与担当。(来源: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公众号)
【解读】
依法行善、合规治善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以合规化建设护航慈善组织健康发展更是大势所趋。在慈善组织合规化建设的过程中,浙江省试行的首席合规专员制度是对慈善组织现代化治理的有益探索。
在首席合规专员制度的具体推动过程中,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行业监督委员会主任叶正猛对慈善组织首席合规专员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肩负一个使命。慈善组织首席合规专员的使命,集中到一点就是促进慈善组织的守正创新、行稳致远,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间的平衡关系”。叶正猛主任指出首席合规专员一定要有底线思维、风险意识,扭住慈善组织公信力这个“牛鼻子”,促进慈善工作的合规性、透明性、廉洁性。
二是用好两个武器。一方面是用好法律武器,以法律规范对照、审查慈善组织的一切“言行举止”;另一方面借助合规管理工具,结合慈善组织自身特点,建立风险的监控、识别、评估与处置机制,努力建立起“广覆盖、多渠道、高质量、常态化”的慈善信息公开格局。
三是把握三个阶段。风险防控将风险管理工作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时段,分别执行风险预防、风险控制、风险应对三种职能。其中,做好事前预防是风险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首席合规专员的主要职责便是开展合规审查工作,做好风险预防。
四是瞄准四个层面。第一,保运行底线,即避免慈善组织由于受到起诉而被定罪量刑的风险,确保组织的生存。第二,守基本规则。须严格把控避免组织面临因违规行为受到行政监管部门调查、处罚的监管合规风险。第三,防外部风险。慈善组织须对外防范合作伙伴违规的“合同风险” 以及网络诈骗等外部侵害,通过尽职调查筛选可靠伙伴,加强信息预警防范诈骗,守护慈善组织外部安全环境。第四,建组织声誉。以合规建设为基石,做好防范性工作,并加强证明宣传,有利于保护组织声誉、提高组织公信力。
五是培植五个素养。首席合规专员在慈善组织合规建设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要负责挑起大任、出色地担当使命,就要不断提升多个方面的素养和能力,其中包括热心慈善的情怀、严守法律的意识、恪守伦理的秉性、钻研业务的精神、坚持原则的态度。
各慈善组织开展合规建设工作的,可学习借鉴浙江省慈善行业的经验,在组织内部设立首席合规官等岗位,专门负责合规建设工作,并吸收叶正猛主任提出的相关精神指示,充分落实首席合规官的职责与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