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规动态
(一)民政部关于明确基金会名称不使用字号有关情形的通知
2024年11月11日,民政部官网发布《民政部关于明确基金会名称不使用字号有关情形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新登记的基金会名称原则上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基金会可能确需不使用字号,该《通知》正是对此类特殊情形进行规范,并明确了相关情形要求。(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网)
【解读】
根据该《通知》,基金会确需不使用字号的,应当具体符合以下情形:
1.有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就基金会申请人提出确需不使用字号的申请出具审查同意的意见和理由。这体现了主管单位对基金会的管理和监督职责,确保不使用字号的申请经过严格审核,具有合理依据。
2.业务范围明确、清晰、聚焦主业,主要为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相关特定职能。这要求申请不使用字号的基金会的工作具有明确的目标和方向,能够精准地为特定业务领域提供支持和服务,避免业务过于分散或模糊,以更好地发挥其在特定领域的作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申请人应当在基金会所属行(事)业领域内具有广泛影响力和代表性,拟任负责人具备与履行基金会管理职责相关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这有助于保证基金会在不使用字号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凭借申请人及负责人的专业素养和行业地位,获得社会认可和信任,有效开展各项活动,实现其公益目标。
4.不使用字号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解。这是从公众认知和社会影响的角度出发,确保基金会的名称能够准确传达其基本信息,维护公众对基金会的正确理解和信任,避免因名称问题引发不必要的混淆或质疑。
(二)民政部关于《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4年11月15日民政部官网发布关于《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网)
【解读】
2023年12月29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促进慈善信托健康发展,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制定《规定(征求意见稿)》。
《规定(征求意见稿)》共17条、不分章,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规定了慈善信托支出的概念和资金财产的慈善信托以及股权(股票)、不动产等非资金财产的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标准。慈善信托支出包括信托财产开展慈善活动过程中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资金财产的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标准,根据资金上年末净资产的不同分为四档,区间为3%~6%;非资金财产的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则按照不低于其产生的分红、租金等扣除必要税费后的总收入的70%计算。既有资金财产又有非资金财产的,资金财产和非资金财产应当分别记账核算,年度支出标准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计算。
二是规定了慈善信托管理费用的概念和标准。慈善信托的管理费用包括向受托人支付的信托报酬、向监察人支付的报酬、保管费用、聘请中介机构发生的费用等。慈善信托的管理费用,按照上年末净资产的不同分为四档,区间为1%~3%。
三是强调了管理要求。首先,慈善信托文件方面,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比例或者数额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中载明。其次,慈善信托财产管理方面,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将每个慈善信托的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分别计算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并且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实为依据,如实核算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不得虚增慈善信托支出或者列支不合理的费用。最后,信息公开方面,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作为慈善信托年度报告的内容,向办理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四是明确了特殊情况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未达标的要求。特殊情况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规定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办理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五是规定了受托人和信托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办理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根据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信托公司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监管动态
(一)民政部对中国艺术节基金会等6家慈善组织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事件】
2024年11月14日,民政部针对中国艺术节基金会、中华艺文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宝钢教育基金会、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6家基金会存在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2022年度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等问题,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各基金会主要处罚事由主要是:
1.中国艺术节基金会未依法完整、准确、及时公开决策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下设机构、专项基金、重要关联方等基本信息以及慈善项目有关情况、公开募捐情况、关联交易行为等信息,2022年度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标准违反规定。
2.中华艺文基金会未依法完整、及时公开决策和执行机构成员信息、下设机构等基本信息和慈善项目有关情况、关联交易行为等信息,2022年度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
3.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未依法完整、及时公开重要关联方信息,2022年度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标准违反规定。
4.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未依法完整、及时公开执行机构成员信息、下设机构、重要关联方、费用标准等基本信息和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等信息。
5.宝钢教育基金会未依法完整、及时公开执行机构成员信息、下设机构、专项基金等基本信息和慈善项目有关情况等信息,2022年度开展慈善活动的管理费用标准违反规定。
6.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未依法完整、及时公开决策和执行机构成员信息、下设机构、重要关联方等基本信息和慈善项目有关情况、重大资金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等信息,2022年度开展慈善活动的管理费用标准违反规定。(来源: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解读】
民政部此次针对上述6家基金会作出的警告处罚,主要仍聚焦在信息公开以及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两方面。
一是信息公开方面。首先,从信息公开的必要性上看,信息公开是慈善组织的重要责任和义务,对于保障捐赠者、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以及对慈善组织的监督至关重要。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可以了解慈善组织的运营状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从而判断其是否值得信任和支持。如果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会导致公众对其产生怀疑,影响其公信力和社会形象,进而可能影响到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从信息公开的内容上看,慈善组织须公开的信息涵盖范围较广,既包括决策、执行与监督机构成员信息、重要关联方以及下设的专项基金等基本信息,亦包括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以及关联交易等行为的有关情况。因此,慈善组织须全面履行法定的信息公开义务,不得有所偏废。
二是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方面。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以及管理费用需要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慈善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慈善目的的有效实现。规定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有助于防止慈善组织将过多资金用于自身运营或不合理的开支,保证大部分资金能够真正用于受益人的救助和公益项目的实施。如果违反这些规定,不仅会影响慈善组织自身的合规性,也可能导致慈善资源的浪费,削弱慈善事业的社会效果。
因此,慈善组织应加强自律,充分认识到自身的社会责任,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同时,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确保慈善组织的运营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期望。
三、实务动态
(一)深圳市慈善事业联合会发布关于征求《深圳市慈善组织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慈善行业合规建设,强化行业风险控制能力,提高慈善组织合规管理体系化水平,2024年11月8日,深圳市慈善事业联合会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征求《深圳市慈善组织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意见的通知,并公布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来源:深圳市慈善事业联合会官网)
【解读】
慈善事业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随着慈善事业的不断发展与壮大,其规范化、法治化运作的需求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在深圳市民政局指导下,深圳市慈善事业联合会发布《指南》。
《指南》全文一共八章,共计一百二十一条,主要包括了以下三方面。一是总则,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术语与定义、合规管理原则以及合规管理体系要素,开篇明义,为理解后续条文筑牢地基。二是合规管理体系,主要从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合规文化培育以及信息化建设五方面展开。三是合规重点领域和要求,主要聚焦慈善捐赠、慈善募捐、慈善项目、专项基金、关联交易、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慈善信托、慈善服务八大方面。
该《指南》的出台是深圳市慈善行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举措,它对于提升慈善组织的合规管理水平、增强公信力、促进可持续发展以及推动整个慈善行业的规范化进程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征求意见阶段,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为指南的完善提供宝贵建议,共同推动慈善事业朝着更加健康、有序、高效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