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得信合规团队║ 2024年7月资讯
一、新规动态
(一)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来源:中国人大网)
【解读】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全面修订后共八章一百零六条,涉及条文多,较大幅度地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律规范进行了完善,是应急管理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将为应急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其中,充分强调了发挥社会力量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积极性、主动性,支持、引导红十字会、慈善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对突发事件,进一步形成应对合力。
一是红十字会在突发事件中,应当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并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红十字会支持和资助,保障其依法参与应对突发事件。
二是慈善组织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应当在有关人民政府的统筹协调、有序引导下依法进行。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要的需求信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慈善组织参与应对突发事件、开展应急慈善活动予以支持。
三是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
四是对于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等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及时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修订也是呼应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应急慈善”专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发生时的慈善应急作出了相应规范,弥补了原有法律的缺失。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修订则从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专业的角度对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使突发事件应对的原则、措施、方法更有法可依、有目共睹。
二、监管动态
(一)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抽查审计的通知
【事件】
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2024年7月5日,民政部官网发布《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抽查审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2024年社会组织抽查审计,本次共抽查审计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100个,其中社会团体90个(包括外国商会2个、国际性社团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0个。(来源:民政部官网)
【解读】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通知》,其中明确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抽查审计重点内容,共包括年度工作报告、党建情况、业务活动情况、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收费情况、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情况、支出及关联交易违规情况、公益项目情况、部管社会组织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等情况、其他违反财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违反非营利法人属性要求的情况十方面。
在此需特别注意与慈善项目有关的公益项目情况,重点检查公益项目设立及开展活动是否符合业务范围和公益宗旨,其中发生的重大交换交易或非交换交易是否违背公益性、公平原则,存在为个人或个别企业牟取不当利益的情形,公益项目收入和支出是否通过社会组织账户进行;是否存在假借“公益”“慈善”“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活动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情形。承担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是否存在骗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情形。
此次民政部加强对部管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计通知,亦敲响了警钟,释放出了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我审查、自我建设的重点。因此,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以此为鉴,重视内部治理、业务操作、关联交易等方面的问题,以合规为抓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自身业务操作。
(二)民政部对兴华公益基金会、润慈公益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事件】
2024年7月29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发布《民政部对兴华公益基金会、润慈公益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公告。经查,兴华公益基金会存在2022年度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违反规定标准,未按规定在慈善中国平台公开基金会基本信息等问题。润慈公益基金会存在2022年度管理费用违反规定标准,未按规定在慈善中国平台公开基金会基本信息等问题。南都公益基金会存在未按规定在慈善中国平台及时、完整公开基金会基本信息、关联交易信息等问题。民政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来源: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官网)
【解读】
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民政部处罚的上述三个基金会均未按规定在慈善中国平台公开基金会基本信息,违反了第三条规定。另外,《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了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标准。兴华公益基金会、润慈公益基金会违反了该条规定。因此,民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相关规定,予以警告处罚。
民政部对上述三个基金会的处罚,也警示各慈善组织应当严格遵守慈善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切实规范慈善财产管理、使用,依法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三)民政部对刘彪慈善基金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事件】
2024年7月30日,民政部官网发布《民政部对刘彪慈善基金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的通知。
该通知显示,刘彪慈善基金会未按规定向民政部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2021、2022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民政部于2024年7月26日对刘彪慈善基金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来源:民政部官网)
【解读】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我们查询民政部公告第561号《基金会2022年度检查结论公告》显示,该基金会2022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询“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该基金自成立以来多次年检结果为不合格,且自2019年起未发布年检结果。此外,该基金会还曾因公益事业支出比例不合理、擅自挪用基金会资金出借给企业等,分别于2018年、2021年两次遭到民政部行政处罚,被要求停止活动六个月。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综上,该基金会已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暴露出了其在日常管理、运作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民政部对其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反映了现阶段监管机构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力度不断增强。
三、实务动态
(一)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2024年7月8日,民政部官网发布《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民政部办公厅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来源:民政部官网)
【解读】
2021年12月31日民政部就已经印发过《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民办发〔2021〕22号),本次民政部办公厅在结合工作实际,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较之前结构变化不大,仍共九章81条。全文共对其中的27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修改如下:
1.将全文“党建机构”更改为“中央社会工作部”。
2.第四章第四节第三十六条负责人任职资格新增“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对于组织内负责人的关系予以了明确规定。
3.第四章第四节第四十二条新增“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 日内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 20 日内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 30 日内报机构管理机关备案。”
根据上述相关修改内容,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依据示范文本修改章程,强化了章程意识,严格按章程完善内部治理、规范外部行为,是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实现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浙江省试行慈善组织“首席合规专员”制度
2024年7月25日,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印发《关于试行设立慈善组织首席合规专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始在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本级,市、县(市、区)慈善总会,以及其他具有公募资格的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会员单位试行“首席合规专员”制度。(来源: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官网)
【解读】
根据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官网发布的相关内容,该《通知》主要规定了首席合规专员的地位、职责、任命等。具体而言:
一是首席合规专员的地位。明确规定了慈善组织首席合规专员是慈善组织的管理层岗位。
二是首席合规专员的职责。首席合规专员主要负责慈善组织运行的合规治理与风险控制管理,规避法律风险、维护道德标准、保护组织声誉。向理事会和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报告年度工作等。
三是首席合规专员的任命。首席合规专员由慈善组织内部管理人员专任或兼任,一般不由监事会成员兼任,由慈善组织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或解聘。首席合规专员应具备的任职条件还包括:政治可靠,廉洁自律;热爱慈善事业,工作原则性强;诚实守信,责任意识强,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具备一定的风险分析能力,领导沟通协调能力;具有两年以上专职从事公益慈善的经历;具有一定法律或财经、信息、社工相关方面知识等方面。
浙江省在全国率先试行设立慈善组织首席合规专员,是推进慈善组织合规建设的新探索和新尝试。合规作为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将引发更多地关注。浙江省通过设立慈善组织“首席合规专员”这一制度设计,将进一步加强慈善组织的合规治理,提高风险管控的制度化、专业化水平,创新慈善组织运行机制,更好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改后慈善组织运行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