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
和管理费用标准》(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的规定,民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委托专家对相关数据进行量化分析的基础上,起草了《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听取了有关专家学者和各类社会组织的意见,征求了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意见。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huhuohong@mca.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字样。
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
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
2016年8月25日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
和管理费用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慈善活动相关费用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 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
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审计、评估等费用。
第五条 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六条 慈善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等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
第七条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
第八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6%;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2%。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6%;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7%;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5%。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九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6%;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7%;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4%。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5%。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且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5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20%。
第十条 计算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上年总收入为上年实际收入减去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产。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本标准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一)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未满1年,尚未全面开展慈善活动的;
(二)慈善组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突发性增长的;
(三)慈善组织因未决诉讼、分立合并等产生的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突发性增长的。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或者管理费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民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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