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11年,3月16日,我国第一部慈善事业的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慈善法》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慈善法》构建了我国慈善领域的基本制度,实现了加强慈善制度顶层设计的要求。作为全国公益慈善事业的领头羊,《慈善法》里有哪些“深圳经验”?《慈善法》实施前,深圳要做好哪些准备?深圳将如何落实《慈善法》?记者分别采访了相关专家和政府官员。
■ 深圳特区报记者 盛佳婉 罗莉琼
《慈善法》里的“深圳经验”
深圳在慈善事业发展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创新成果,也较早开展综合性的慈善立法调研工作。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秘书长杨钦焕,曾长期参与深圳慈善立法调研工作,他告诉记者,每年在深圳举办的中国慈展会,都将慈善立法列为重要议题举办高规格研讨会,积极为慈善立法建言献策,全国人大相关工作团队和民政部多次到深圳展开调研,吸纳了许多深圳立法者、学者和一线慈善工作者的意见,许多深圳先行先试的慈善创新实践在《慈善法》中得到体现。
首先,《慈善法》明确取消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慈善法》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再要求慈善组织先找一个业务主管单位再进行法人登记,正式从法律层面取消了‘双重管理’体制。”杨钦焕表示,深圳早在2008年开始就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在全国率先推动慈善组织直接登记,在深圳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8大类社会组织不再需要业务主管部门,促使壹基金等一大批优秀的慈善组织落户深圳,慈善组织也得到迅速发展,目前已经超过3000家。
其次,深圳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慈善信托工作。“《慈善法》首次将‘慈善信托’进行专章规定,是本次立法的一大亮点。慈善信托是现代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的慈善捐赠、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等相比具有独特优势,在国际先进的慈善实践中,慈善信托是大额财富、家族财富参与慈善事业的主要形式,例如比尔盖茨、诺贝尔等都通过信托方式做慈善。深圳市具备开展慈善信托的社会土壤,在2014年底就提出开展‘慈善信托’试点工作,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试点方案、《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文件,于2015年3月正式向国家民政部、银监会提出试点申请,目前已经列入2016年市政府重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杨钦焕说。
《慈善法》落地,诸多配套政策需完善
《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设立和运营、慈善财产的来源和使用、慈善信托的设立备案等进行了规范。从公募权限的有限放开,到行政派捐的被禁止;从确立税收优惠,到非法人慈善组织获承认等,首部《慈善法》的诸多制度创新可圈可点。深圳社会组织研究院院长饶锦兴指出,《慈善法》在深圳的贯彻落实,还有很多相关配套政策亟待完善。
首先,关于慈善组织设立和认定标准问题。饶锦兴指出,《慈善法》第二章明确了慈善组织的设立形式和登记流程,但登记和认定的具体标准仍然模糊,在实践中对“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理解可能很宽泛。目前深圳约有3500家公益类社会组织,将来如何认定?是只要申请都认定为慈善组织还是存在不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能?按照《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与募捐资格、税收优惠基本捆绑在一起。只有清晰界定“慈善组织”,将其与其他的非营利组织和营利组织区分开来,其享有的募捐资格和税收优惠才能名正言顺。饶锦兴指出,接下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探讨如何对慈善组织进行界定和认定,如登记和认定的条件与其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不一样的话,应尽可能避免因界定和认定条件“苛刻”而导致很多社会组织还是难于享受税收优惠等鼓励政策。
其次,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落地问题。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推动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的关键。饶锦兴指出,《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捐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以及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这是和以前规定有突破的地方。接下来,业务主管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对慈善事业参与人便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作出具体规范。“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是慈善立法的基本依据。希望有关部门在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同时加强税务监管机制建设。”
此外,关于慈善信托的落地问题。《慈善法》规定,设立慈善信托只需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移去了《信托法》“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不明确的障碍,使公益信托得以落地。法律还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饶锦兴指出,慈善财产和信托财产的法律性质不同,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成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慈善组织接受委托的信托财产显然不能直接成为捐赠收入,特别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还存在比例限制,所以慈善信托落地还需要金融监管部门赋予相关金融政策。
贯彻落实《慈善法》,打造慈善之都
3月18日,由社工学院和市慈善会联合主办的“星火论道”在深举办,论坛主题为“慈善法”。市民政局副局长侯伊莎在论坛上表示,《慈善法》出台以后,接下来对法律的正确解读、实施和配套制度之健全是关键。
侯伊莎指出,《慈善法》出台后,首先,深圳要更加明确地树立和塑造“慈善之都”。“‘慈善之都’不是我们今年才提出的,是我们一直重视的一项工作,并且若干年来坚持不懈地努力”。侯伊莎指出,有了《慈善法》的规定,有了法治环境和法律地位上的助推,更加有利于打造“慈善之都”。
其次,进一步推动我市慈善事业的法制化、规范化。侯伊莎指出,《慈善法》出台后,将会开若干种类的座谈会和大型会议贯彻落实《慈善法》,同时市政府也已经开始研究,让《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促进条例》在《慈善法》的指导下更精准化,以对深圳慈善事业进行一系列的规范。
再次,打造慈善组织行业联合会。深圳慈善组织发展非常迅速,目前粗略统计有3500家,“对于这些慈善组织的发展,最好的办法是由慈善行业自己来成立自己的组织,通过这个组织的自治自律,共同打造这个行业的标准,共同推进慈善事业发展。所以这个行业组织的成立、塑造和发展壮大将是我们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另外,充分利用金融工具打造慈善事业。“比如说我们继续探索社区基金会的成立,壮大,探索建立社会企业的登记制度,探索慈善信托的试点工作,也继续探索影响力的投资等等。这些新兴的公益慈善的载体将会推动我市公益慈善事业向着更加广阔的空间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