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关于加快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正式向全社会发布。本报今日特全文刊发该《意见》,并邀请有关专业人士,对《意见》进行解读。
根据该《意见》,我市将制定多举措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包括把每年11月确定为深圳社会慈善捐赠活动月,11月1日确定为“深圳慈善日”,组织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号召和动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捐出一天的工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捐出一天的利润。
市政府还将设立“鹏城慈善奖”,原则上每两年一次表彰在慈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个人和项目,增强捐赠集体和个人的荣誉感。据介绍,改革开放30年来慈善捐款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可申报“鹏城慈善奖”企业奖项;累计超过50万元的个人可申报个人奖项。《意见》还提出,要重视推荐社会责任感强、对慈善事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企业代表和个人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职务。
市民政局、市慈善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市慈善事业发展步伐加快,慈善组织、慈善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但与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城市相比,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水平和规范程度还不高,亟须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引导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据介绍,《意见》对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目标、慈善组织发展、慈善救助项目的拓展、慈善募捐行为的规范和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大力弘扬和传播慈善意识,将慈善教育等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序列,强化社会对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慈善舆论氛围。
《关于加快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
慈善事业是以社会互助为基本特征、以促进社会公平为主要功能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福利事业的拓展和延伸,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补充,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
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1.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乐善好施、扶危济困”为宗旨,大力弘扬慈善公益理念,加快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民众参与、慈善组织实施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全面提升我市慈善事业发展水平。
2.主要目标 慈善理念深入人心,公民的慈善意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普遍增强;各类慈善组织得到较快发展,慈善救助项目种类齐全并形成若干有影响的品牌项目,慈善救助能力明显增强;积极争取慈善资源,努力拓展募捐渠道;慈善事业服务体系完备,慈善管理机制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健全。
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拓宽我市慈善事业
发展的领域和空间
3.大力弘扬和传播慈善意识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慈善意识的传播、教育和培养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序列。宣传部门要制定实施慈善宣传计划,大力宣传慈善理念、慈善行为、典型人物和事迹,强化社会对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教育部门要树立慈善教育从少年儿童抓起的理念,将弘扬慈善理念和慈善行为等教育内容纳入在校学生的德育内容,用生动活泼的形式吸引青少年、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慈善教育计划”和“慈善教育基地”;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把慈善事业发展列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的重要内容范畴,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各级慈善组织要创新现代慈善的宣传形式,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时尚慈善、消费慈善、体育慈善、娱乐慈善和科普慈善等活动,通过开展义演、义卖、义赛、义拍、义诊等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宣传社会各界取之于民、反馈社会的慈行善举。对以上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另行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抓好落实。
4.加快发展慈善组织 构建完整的社会捐赠和慈善工作网络。发挥市慈善会在我市慈善工作中的总体联络、引导和协调作用,鼓励各区成立慈善会,市、区慈善会之间通过联席会议形式,建立信息传递和反馈机制,协商沟通救助项目策划、实施情况和救助资金、物资使用情况,合理调配慈善救助资源,形成各区慈善会既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又是市慈善会团体会员的工作格局实现救助和募捐的纵向联动效应。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发展一批信誉好、服务能力强、业绩突出的慈善组织,发挥行业示范和引领作用。鼓励成立高度民间化的各种慈善组织,在慈善组织成立初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可在办公场地、资金、项目开展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积极推动基层慈善组织完备登记手续,使之形成合法运作的长效机制。
5.拓展慈善救助项目 各慈善机构要紧紧围绕当前困难群体的迫切需要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开发、设立慈善救助项目,以“安老、扶幼、助学、济困”为宗旨开展各项慈善活动,不断拓宽慈善救助领域。要努力实现慈善劝募向市场化劝募方式转变,着力推动慈善救助项目化,使“项目援助”成为慈善救助的主要载体。鼓励和倡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出资成立非公募基金会,为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帮残助医、支教助学、环保公益等慈善事业奉献爱心。鼓励和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慈善组织设立专项救助基金或以冠名形式进行慈善救助。除资金救助外,鼓励慈善机构积极开发和实施实物救助、劳务救助、智力救助、精神与心理救助等慈善救助形式。
6.规范慈善募捐行为 规范和完善社会捐赠的体制、机制,切实加强对社会募捐活动的管理。除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社会募捐和赈灾募捐,以及公募性慈善组织开展的募捐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劝募活动。依法成立的公募性慈善组织开展的募捐、救助活动情况应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规范公开劝募行为,各区划定1个固定募捐点,公募性慈善组织应报同级民政部门同意后在固定募捐点开展公开劝募活动。整合劝募市场,探索有组织的联合劝募方式,引导和鼓励慈善组织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7.落实慈善捐赠的税收鼓励政策 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落实慈善减免税政策,支持并促进慈善捐赠活动的开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对其在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比例以内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境外组织和个人向慈善机构捐赠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税务部门应制定慈善捐赠税前扣除的简易操作办法,准予捐赠人出示加盖市、区慈善会财务印章的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即可按规定办理所得税减免手续,全面落实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为公益事业捐赠财产按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8.设立“深圳慈善日” 将每年11月确定为深圳社会慈善捐赠活动月,11月1日为“深圳慈善日”,在深圳社会慈善捐赠活动月组织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各级领导带头参加,号召和动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捐出一天的工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捐出一天的利润。活动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9.发挥慈善社工和慈善义工的作用 鼓励慈善机构配备专业社工,发挥社工在慈善理念传播、慈善项目策划、慈善活动组织和对慈善义工的引领、带动等方面的作用。完善慈善义工登记制度、培训制度、时间积累制度、绩效评估制度、表彰制度,引导更多市民通过担任慈善义工参加慈善服务活动,奉献人力、智力和技能,在服务他人的同时实现自我价值的满足。
10.建立慈善捐赠表彰制度 市政府设立“鹏城慈善奖”,原则上每两年一次评比表彰在慈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个人和项目。建立“深圳慈善榜”,增强捐赠集体和个人的荣誉感。“鹏城慈善奖”、“深圳慈善榜”等评选活动可与深圳关爱行动评选活动结合进行。重视推荐社会责任感强、对慈善事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企业代表和个人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职务。
加强规范化管理
保障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11.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对慈善工作的领导,把推进慈善事业发展列入工作日程,明确工作目标、思路和发展重点,从组织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办公场地、工作经费、慈善活动开展等方面支持慈善工作。各级领导要积极参与慈善活动,为广大市民群众做出榜样。民政部门作为慈善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拟定政策措施,加强对各类慈善组织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慈善组织按照国家慈善募捐的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为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市、区慈善会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活动经费,可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资助,慈善组织接收的所有捐赠应全部用于各类救助和慈善公益事业。探索以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方式安排和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慈善事业。
12.加强慈善组织的自身建设和管理 慈善组织要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财务、项目、信息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增加社会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度。慈善组织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对慈善资源的开发能力、社会动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高效的救助能力,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提高市场化劝募能力和慈善项目运行能力。加强慈善工作队伍的专业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慈善工作队伍。
13.加大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力度。民政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符合我市慈善事业发展实际和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保护和促进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积极研究制定有关慈善组织的准入、退出、行业评估、信息披露、公益产权转让、年检年审和重大活动备案、失信惩罚等方面的制度,逐步规范慈善机构的组织形式、运作程序和行为,促进慈善组织依法、独立、健康发展。民政、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应依法对慈善组织实施有效监管。
14.加强对慈善资金使用的管理 实行慈善资金使用定期公示和报告制度,各级慈善组织每季度一次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善款募集和使用情况,每年一次通过媒体公布善款筹集、管理、使用等信息,自觉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慈善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公开透明。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确保慈善资金用于捐赠人指定的慈善项目。在深圳募集的不指定用途的捐赠款项主要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安老、扶幼、助学、济困、赈灾等慈善项目,如需用于我市范围之外的慈善项目,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具体规定由市民政局牵头制订。完善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慈善项目策划和组织实施、慈善资金的安排使用应邀请专业人士和救助帮困对象参与讨论决策,实现劝募到救助的阳光运作、科学运作。
15.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 广泛开展慈善事业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借鉴、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理念、技术、资金和资源,鼓励我市慈善机构与兄弟省市、港澳台地区和国外慈善机构间的慈善项目合作,开展慈善救助合作服务,不断提高我市慈善事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焦点关注
设立“深圳慈善日” 开展“慈善一日捐”
“慈善一日捐”是国内许多城市慈善的一个品牌项目,在一些城市已坚持了多年。所谓“慈善一日捐”就是按照“依法组织,广泛发动,坚持自愿,鼓励奉献”的原则,提倡有经济条件的个人在一年内捐赠1天的经济收入,盈利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在一年内捐出一天的利润或节约的一笔开支,募集善款由慈善组织本着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用于助学、助残、助医、助老、助困等社会慈善公益事业。“慈善一日捐”是慈善机构向广大市民搭建的献爱心平台,是社会捐助的有效载体。通过开展“一日捐”活动,可以增强广大企业和市民的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设立“慈善日”是提高城市常态捐助的有效途径。这种方式在许多西方国家已成为惯例。在国内,上海、沈阳、武汉、长沙等地已设立“慈善日”,运行良好。设立“深圳慈善日”有助于提升公民的慈善意识,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促进整个社会的道德文明建设。因每年11月是民政部确定的捐赠月,而11月1日是深圳长跑日,选这一天作为“深圳慈善日”,在慈善日当天举办“慈善长跑万人行”活动,在慈善日前后开展大规模慈善宣传和各种公益性募捐活动,有利于弘扬慈善精神,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慈善事业,同时有效提升城市常态捐助水平,提高救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