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为适应鼓励社会捐赠的需要,深圳市慈善会(以下简称市慈善会)设立冠名慈善基金(以下简称冠名基金)。
为规范冠名基金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者(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下同)、受赠者(深圳市慈善会,下同)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冠名基金合理使用和长效运营,促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冠名基金的来源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深圳市慈善会捐赠资金定向用于安老扶幼、助学助医、助残济困、扶贫赈灾、慈善文化、公益环保、社会工作等各项慈善公益活动,可设立冠名资金,称为“深圳市慈善会××(单位或个人称谓)××(项目名称)基金”。
二、冠名基金的形式
1、直接捐赠:捐赠者一次性或分期直接向市慈善会捐赠资金。市慈善会为其设立专项名称,确定冠名基金:其中一次性捐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分期到位的总额400万元以上,可在3年内按每年均量定时到位。此类冠名基金每年以基金本金20%以上数额作为资助项目支出。
2、承诺捐赠:捐赠者承诺捐赠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或承诺捐赠的有稳定收益来源的固定资产经权威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不少于5000万元,认捐的本金(或资产)一次性移交市慈善会,或留在冠名单位,但市慈善会拥有所有权。此类冠名基金捐赠者每年以基金本金10%(或商定的资产收益比例)以上数额缴入市慈善会,作为资助项目支出。
三、冠名基金的使用、监督与撤销
1、捐赠者与市慈善会就冠名基金的数量、用途、期限、使用、监督管理方式等内容签订书面协议,并共同组成本基金管理委员会并达成相应管理章程和管理方式,负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协议实施承诺,对资助项目筛选、资助金额、资助形式等有最终决定权。
2、本基金管理委员会遵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深圳市慈善会章程》规定负责基金的管理运作,每年所产生的收益并入本金,同时可继续接受原捐赠者和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不断扩大冠名基金数额。
3、 遵照国务院400号令《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冠名基金总额的6-10%作为市慈善会的管理经费,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慈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升救助和劝募能力的各类活动、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各类交流培训等等。
4、冠名基金由市慈善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每年度接受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捐赠者、市慈善会理事会和社会舆论监督。
5、设立每个专项冠名基金时由捐赠者与市慈善会根据本管理办法原则签订捐赠协议和专项冠名基金管理办法。
6、专项冠名基金可按约定条件自行解散;由于经营或其他原因,捐赠款项不能按协议要求到位,经双方协商,根据捐赠人意愿可撤销;捐赠人违反本管理办法及捐赠协议时,市慈善会有权撤销该冠名基金。
四、冠名基金的实施程序
1、捐赠者向市慈善会提出冠名基金的项目申请报告,包括基金设立方式、受助方向等。
2、市慈善会按照冠名基金管理办法审批后,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冠名基金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使用、监督管理方式等内容。
3、捐赠者按协议要求保证资金到帐,市慈善会按照实际到帐金额开具慈善募捐专用的收据凭证;或捐赠者按协议要求承诺捐赠资金(或固定资产)到位, 市慈善会有权实施监管并按规定获得资助款项。
4、捐赠者持市慈善会开具的捐赠收据可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5、由本冠名基金管理委员会按协议实施救助,并负责反馈执行协议及实施救助的情况。
6、市慈善会评估基金运作状况,向社会和受益人公示宣传捐赠者的爱心善举,并给予捐赠者多种形式的褒奖和荣誉表彰。
五、附则
1、冠名基金是一项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光荣事业,捐赠者和市慈善会应当履行冠名基金的管理职责,诚实守信,践行承诺,维护冠名基金的良好信誉,扩大慈善救助的社会影响。
2、本办法经深圳市慈善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执行。未尽事宜由捐赠者和市慈善会协商解决。
3、本办法解释权属市慈善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