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慈善会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深圳市慈善会(英文名:SHENZHEN CHARITY FEDER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团体和人士自愿组成,发动和接受国内外组织及个人自愿向慈善事业捐赠或资助财产,并进行管理和运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安老、扶孤、助学、助医、助残、济困、救灾等慈善救助工作,促进深圳公益事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慈善资金和物资;
(二)组织各类慈善活动;
(三)协助政府、民间发展各项慈善事业;
(四)兴办各种慈善服务机构;
(五)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活动;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进行慈善资助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较大贡献,承认本会章程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并承认本会章程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团体会员需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组织选举和罢免事宜;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代行其职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且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应。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对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有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三)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四)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若干名,实行聘请制。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地改变,可连聘、连任。
捐赠50万元(或等值外币,下同)以上100万元以下者,聘请为本会永久名誉理事;捐赠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者,聘请为本会理事或永久名誉副会长;捐赠500万元以上者,聘请为本会副会长或永久名誉会长。
本会可聘请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的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拥有政治权利;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监事的任职条件除第(二)项外参照上述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出席重大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设专职副会长一人,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协助专职副会长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资金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兴办慈善事业收入;
(四)单位会员会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三十二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按6-10%比例提取项目管理经费。
第三十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按照本会的宗旨用于各项慈善活动和慈善事业;
(二)本会的办公费和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等;
(三)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四条 资金管理原则:
(一)制定《深圳市慈善会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二)建立慈善资金专帐,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24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